(2017)吉2401执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叶福利与朴春子、许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44号申请保全人:叶福利,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朴春子,女,1944年10月4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许辉,男,1967年12月9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叶福利与被申请保全人朴春子,许辉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叶福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朴春子,许辉名下价值5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35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朴春子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保全人叶福利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499元(申请保全人叶福利已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