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抗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广州恒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广州恒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38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女,汉族,1943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恒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州恒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王欣江,董事长。申诉人XX因与被申诉人广州恒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99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1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万季明审判员 郑丽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筠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