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2080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2080号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顺通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义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大道22号。负责人:徐鸿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乃钰,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8元,由原告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凌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