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利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利剑,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古田县,住古田县。2015年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古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3日经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利剑犯盗窃罪,与2017年5月8号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文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利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吴利剑到古田县城东街道、城西街道盗窃现金人民币330元(币种,下同)、一部黑色Iphone4S手机、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手链、银手镯、一辆新大洲本田男式摩托车、洋酒、手镯、铜砖、珍珠项链等物品。案发后一辆新大洲本田男式摩托车及洋酒、手镯、铜砖、珍珠项链等物品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吴利剑多次入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70639.07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利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70639.0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利剑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利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吴利剑到古田县城东街道、城西街道盗窃现金330元、一部黑色Iphone4S手机、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手链、银手镯、一辆新大洲本田男式摩托车、洋酒、手镯、铜砖、珍珠项链等物品。一辆新大洲本田男式摩托车及洋酒、手镯、铜砖、珍珠项链等物品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吴利剑多次入户盗窃财物价值70639.07元。具体如下:1、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利剑到古田县城东街道东湖佳园B4幢,盗走被害人黄某放在家中的一部黑色Iphone4S手机和100元现金。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890元。2、2016年4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吴利剑到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七支路7号西园新村8幢202室,用其本人身份证插开大门门锁,盗走被害人林某放在该房间桌子抽屉内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3个、白金项链1条、银项链1条、银手镯1个,后将上述物品卖给古田县西客站一陌生男子。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3个、白金项链1条,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14265.25元;银项链1条、银手镯1个无法鉴定。3、2016年10月3日1时许,被告人吴利剑到古田县城东街道食用菌市场4号楼1号的住宅门,用其随身携带的卡片插开大门门锁,盗走被害人杨某放在该房三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的黄金项链3条、黄金戒指1个、黄金手镯1个、黄金耳环1对、女式黄金戒指10个、白金戒指1个、黄金手链1条、翡翠玉镯1个、女式银项链1条、手表1块以及230元现金,后将上述物品卖给古田县西客站一陌生男子,黄金项链3条、黄金戒指1个、黄金手镯1个、黄金耳环1对、女式黄金戒指10个、白金戒指1个、黄金手链1条,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51374.82元;翡翠玉镯1个、女式银项链1条、手表1块,无法鉴定。4、2016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吴利剑到古田县城西街道建设路一支路8号楼,盗走被害人邱某停放在一楼杂物间门口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男式摩托车,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31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返还被害人。5、2016年1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吴利剑到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中二支路39号京祥别墅3号,用其随身携带的“L”形螺丝刀破坏门锁,将被害人汪某1放在家中的DISARONNO洋酒1瓶、马鹰酒2瓶、手镯3个、铜砖2块、珍珠项链1条、POLO衣服1件,后在逃离过程中被陈某1等人抓获并扭送至古田公安局。DISARONNO洋酒1瓶、马鹰酒2瓶,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469元;其他物品无法鉴定。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返还被害人。另查明,古田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3日扣押到案的活络扳手1把、手电筒1个、尖刀1把、龙凤剑2把、塑料卡7张、圆头锤子1把、一字批螺丝刀1把、平口凿1把、断线钳1把、洋酒2瓶。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利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林某、杨某、邱某、汪某1陈述,证人陈某1、何某、陈某2证言,被告人吴利剑的供述和辩解,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吴利剑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利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70639.0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利剑有吸毒劣迹,可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扣押到案的洋酒2瓶由扣押机关查清事实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利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未缴纳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利剑违法所得一部黑色Iphone4S手机及现金100元返还被害人黄大森;违法所得黄金项链3条、黄金戒指1个、黄金手镯1个、黄金耳环1对、女式黄金戒指10个、白金戒指1个、黄金手链1条、翡翠玉镯1个、女式银项链1条、手表1块以及230元现金返还被害人杨枝生;违法所得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3个、白金项链1条、银项链1条、银手镯1个返还被害人林赞涛。三、扣押到案的活络扳手1把、手电筒1个、尖刀1把、龙凤剑2把、塑料卡7张、圆头锤锤子1把、一字批螺丝刀1把、平口凿1把、断线钳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魏振惠人民陪审员 杨晓锋人民陪审员 苏光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海英附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