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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殷明与徐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明,徐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1149号原告:殷明,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徐俊,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殷明与被告徐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徐俊立即支付殷明工资5400元。事实和理由:徐俊雇殷明为其装修房屋,2016年2月5日,经过双方结算,徐俊欠殷明5400元工资。上述欠款,徐俊至今分文未付。徐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俊雇殷明为其承包的工程装修房屋,2016年2月5日,经过双方结算,徐俊欠殷明5400元工资,徐俊出具相应欠条一份。上述欠款徐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雇主应当及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故殷明要求徐俊支付5400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殷明劳动报酬54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玲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