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牛积冲、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积冲,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647号申请执行人牛积冲,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广宗县,被执行人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敏,该公司总经理。牛积冲申请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邢台市禄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牛积冲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本案与(2016)冀0503执649号案合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