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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香英、徐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香英,徐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姜香英,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建文,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住江山市,现住江山市。姜香英与徐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香英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建文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建文所有的位于江山市须江镇解放路115号房屋、江山市须江镇中山路1-3、1-4号店面,上述房产在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抵押贷款暂难以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徐建文在江山市国际大酒店的债权尚未分配完成,其参与分配的中国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理财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香英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忠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