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小华与平阳县大开眼界眼睛保健服务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华,平阳县大开眼界眼睛保健服务部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607号原告:董小华。被告:平阳县大开眼界眼睛保健服务部。经营者:章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华与被告平阳县大开眼界眼睛保健服务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阳县大开眼界眼睛保健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董小华负担。审 判 长  詹应国人民陪审员  陈小平人民陪审员  张微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