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姜某某、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姜某某,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2民初3138号原告:刘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姜某某。被告:刘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佐某某。原告刘某1与被告姜某某、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及被告刘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继承辽大旅渔*****号渔船的60%份额;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辽大旅渔船所有权人刘某长子,被告姜某某系刘某妻子,被告刘某2系刘某次子,刘某、姜某某共生育刘某1、刘某2两子。2013年12月10日刘某因病去世后,辽大旅渔*****渔船一直交由原告经营管理,两被告均曾表示放弃参与经营并放弃继承份额,但因被告刘某2拒绝配合,该船一直未析产继承办理过户手续。另外,原告现患有疾病,缺乏劳动能力,故应在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2辩称:原告与被告刘某2系刘某法定继承人,刘某去世后,船舶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要求按份继承。被告姜某某未出庭应诉,但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遗产,其不要求继承,同意由原告刘某1及被告刘某2平均继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年审登记、住院病案、最低生活保障证、协议书,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与本案相关联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刘某与被告姜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二子,即本案原告刘某1及被告刘某2。2008年4月23日,刘某取得辽大旅渔*****号渔船的所有权。2013年12月10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2013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刘某2签订《协议书》,双方仅对涉案船舶的相关证件、税费、相关补贴、补助进行了约定。另查明:原告现患有****病5期,其自2015年1月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自2016年9月起每月领取低保待遇557元。本院认为,涉案船舶虽登记所有权人系刘某,但确系刘某与被告姜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故涉案船舶应属刘某与被告姜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涉案船舶所有权的50%份额应属被告姜某某的个人财产,剩余50%份额属刘某的遗产。因被告姜某某明确表示放弃对刘某该部分遗产的继承权,且原告提交的《协议书》亦未载明其与被告刘某2对涉案船舶继承事宜进行了约定,故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作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各继承该遗产的50%份额,即全部船舶所有权的25%(50%×50%)。关于原告要求在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一节,我国《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原告提交证据虽证实其现患有疾病,但依据最低生活保障证显示,原告现享受低保待遇,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现生活存在特殊困难。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1继承登记在刘某名下的辽大旅渔*****号渔船所有权的25%;二、被告刘某2继承登记在刘某名下的辽大旅渔*****号渔船所有权的25%。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275元,由被告刘某2负担275元(该笔费用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人民陪审员 张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娜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死亡证明(复印证),证明案涉船主刘某的死亡时间。2.家庭关系证明,证明刘某与姜某某系原本夫妻,两个共生育原、被告两个儿子。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年审登记,证明涉案船舶合法性。4.原告本人的住院病案一份、最低生活保障证一份,证明原告因患生病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最低保障的事实。5.协议书,原告与被告刘某2签订的,关于案涉渔船使用证有关补贴及税费承担的约定。二、被告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