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东方金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郑州东方金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玉凤路分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东方金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郑州东方金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玉凤路分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2752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威,北京乾成(广州)律师事务所。被告:郑州东方金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东方金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玉凤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与红专路交叉口西北角名门国际二期四层。法定代表人:孟宪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东方金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郑州东方金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玉凤路分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61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上述61案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共计3050元),每案减半收取25元(共计1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龚 磊审判员 刘泽军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露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