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秀芹与被申请人承德市双兴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芹,承德市双兴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125号申请人李秀芹,住承德市。被申请人承德市双兴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老西营村。法定代表人赵景兴,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李秀芹与被申请人承德市双兴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双兴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承市国用(2009)第207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保全金额600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双兴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被查封、冻结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及另行设定其他他项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