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满清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满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35号罪犯杨满清,男,1982年9月1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鲤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共同退出赃款666120元。其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财产刑改为罚金50000元,退赔385683.66元,违法所得318813.13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满清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0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2280分。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累计计分2760分,兑换4个表扬。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满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满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