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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彦霖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彦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9民特1号申请人:陈彦霖,男,2012年4月5日出生,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立华(系申请人陈彦霖祖父),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申请人陈彦霖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彦霖称,2015年1月14日,赵金林(申请人陈彦霖的母亲)的丈夫陈代录(申请人陈彦霖的父亲)因车祸去世后,赵金林精神受到打击,办完丧事后于2015年2月11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没有结果,请求法院宣告赵金林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金林,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自治县太××乡龙头村××组,原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白羊坪村××组,系申请人陈彦霖的母亲。2015年1月14日,赵金林的丈夫陈代录因车祸去世后,于2015年2月11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没有任何关于赵金林的消息。申请人陈彦霖申请宣告赵金林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金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金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赵金林,于2015年2月11日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至今没有任何关于赵金林的消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上述事实有赵金林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的证明;有赵金林原住所地村委会的证明以及赵金林父亲的说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陈彦霖申请宣告赵金林失踪的请求,本院采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金林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敦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明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