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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秦景山申请执行王春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景山,王春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秦景山,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春城,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景山与被执行人王春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0)尚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