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红恩与洛阳市老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恩,洛阳市老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700号原告:刘红恩,男,汉族,1938年7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洛阳市老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义勇街。法定代表人:陈××该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恩诉被告洛阳市老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恩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红恩承担。审判员 许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l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