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王玲与张治伟、王玉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张治伟,王玉英,张治英,张治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224号原告:王玲,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敬,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治伟,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玉英,女,汉族,1954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治英,女,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治芳,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玲诉被告张治伟、王玉英、张治英、张治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元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