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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高与鲁具洪、重庆青草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鲁具洪,重庆青草源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309号原告:王高,男,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代理人:何小燕,系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泳予,系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鲁具洪,男,1979年12月18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市,被告:重庆青草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空港综合大楼B栋B3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52766114W。法定代表人:朱扬。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第四十二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84772721。负责人:李元杰。委托代理人:罗梓宏,男,汉族,1992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公司职员。原告王高与被告鲁具洪、重庆青草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草源物流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鲁具洪、青草源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鲁具洪、青草源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3406.61元;2.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安邦保险公司辩称:一、渝B×××××号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二、王高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三、货物损失金额无依据。原告提供证据材料中仅有公司各自的货物损失证明。该损失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确认。损失赔偿的金额不应以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四、我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青草源物流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出具声明。青草源物流公司已经放弃保险公司关于三者车货物损失赔偿,我司作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不应由我司承担。被告鲁具洪、青草源物流公司没有答辩。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8月25日3时49分,被告鲁具洪驾驶渝B×××××号大型汽车行驶至G94肇花高速公路196KM+300M路段,与原告王高驾驶的鄂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J×××××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鲁具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高不负事故的责任。现原告王高以事故造成车辆上的货物受损为由,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高不是上述货物的所有权人。原告王高也未向货物的所有权人进行赔偿。货物的所有权人也未声明将货物受损的相应权利转让予原告王高行使。被告鲁具洪驾驶渝B×××××号大型汽车的注册登记车主为被告青草源物流公司。该车辆在被告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原告王高既不是受损货物的所有权人,也未向货物的所有权人进行赔偿,且货物的所有权人也未声明将货物受损的相应权利转让予原告王高行使。因此,原告王高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高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67.58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再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可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