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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江彩芽与郑明聪、郑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彩芽,郑明聪,郑琳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189号原告:江彩芽,女,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琴,温岭市商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明聪,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郑琳珍,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江彩芽与被告郑明聪、郑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郑明聪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郑琳珍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24日,被告郑明聪由被告郑琳珍提供担保向原告江彩芽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31日,余款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明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江彩芽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郑琳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3元,由被告郑明聪、郑琳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玲玲人民陪审员  林松伟人民陪审员  叶彩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郭金艳-?PAGE?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