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峰与刘海涛、徐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峰,刘海涛,徐志强,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济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233号原告:赵峰,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俭,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光,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海涛,男,成年,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徐志强,男,成年,住山东省高密市。被告: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振兴西路路北乐园路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吴荣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济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53-1号西附属楼1层。法定代表人:唐宇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峰与被告刘海涛、徐志强、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济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峰的上述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赵峰负担。审判员 初桂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