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吕杏丽、王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杏丽,王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514号申请人:吕杏丽,女,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申请人:王剑,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吕杏丽与被申请人王剑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剑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剑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国胜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兴隆花园110幢4-30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465400号)房产一套,担保人宋洁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小区2幢2-101号(房产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