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辉与乐至县天池镇北郊4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辉,乐至县天池镇北郊4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407号原告:王传辉,男,汉族,1954年11月22日出生,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至县天池镇北郊4组。负责人:付秀兰,组长。原告王传辉与被告、乐至县天池镇北郊4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传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传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庭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