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蔡炯鹏与蔡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炯鹏,蔡松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362号之一原告:蔡炯鹏,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松涛,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超,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蔡炯鹏与被告蔡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蔡炯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炯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蔡炯鹏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蔡松涛负担。审判员 谢凯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