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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梦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刑初24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梦杰,女,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户籍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系河北工程技术学院软件学院学生。2016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梦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梦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下午,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天鹅湖大酒店一楼房间内,被告人李梦杰盗走被害人曹某1放在沙发上的手提包内粉色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4032元)一部、现金人民币600元、化妆包一个。同日19时许,被告人李梦杰将上述物品藏匿到中华大街保龙仓超市电子存包柜内,返回天鹅湖后被抓获。被告人李梦杰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32元。归案后,被告人李梦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盗窃赃物及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曹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梦杰当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1陈述,证人孙某、刘某1、刘某2、李某证言,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在校证明,被盗赃物照片,扣押、发还文件物品清单,指认盗窃物品照片,超市监控截图,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梦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梦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及赃款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梦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二百元。(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郑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