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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程旭与黑龙江德宣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旭,黑龙江德宣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程旭,女,汉族,1992年2月12日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德宣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十二大道10号516室。本院在执行程旭与黑龙江德宣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南劳人仲字[2017]第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