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程旭与黑龙江德宣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旭,黑龙江德宣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程旭,女,汉族,1992年2月12日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德宣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十二大道10号516室。本院在执行程旭与黑龙江德宣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南劳人仲字[2017]第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