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任某。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9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任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薛某借款人民币本金4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某、梁凤娥欠申请执行人薛某、刘生霞借款305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每两个月偿还70万元,至还清为止。如有一期不能按期偿还,立即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用均由二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