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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力与陈洪荣、罗小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力,陈洪荣,罗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郭力,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陈洪荣,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罗小英,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民终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陈洪荣、罗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力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4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该判决书生效后,陈洪荣、罗小英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郭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洪荣、罗小英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304400元及相应利息(含执行费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