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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杨松与随州市富华汽车挂车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随州市富华汽车挂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杨松,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随州市富华汽车挂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昊亮,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松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富华汽车挂车有限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随州市富华汽车挂车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