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马涧支行、杨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马涧支行,杨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马涧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组织机构代码:330781000026927。法定代表人:潘建良。被执行人:杨国富,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杨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60元,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综上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金1242元,诉讼费45元,执行费75元,对尚欠借款本金10323.52元及利息应负担的债务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6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俊鸿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冰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