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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罗剑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319号移送执行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剑,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罗剑罚金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剑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罗剑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车辆、证券信息等,于2017年5月24日调查其继母黄桂丽证实被执行人罗剑已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罗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3000元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罗剑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汪 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