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远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远兴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766号原告西安远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未央区疏导路**号西部国际温泉花园*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698603670G。法定代表人徐吓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桢,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法定代表人卢朋,总经理。原告西安远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远兴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42.5元,其余214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