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6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黑0826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铁军,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臣,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臣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393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殷海英审判员  李雨欣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凌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