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化斌与王玉锋、王守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化斌,王玉锋,王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刘化斌,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王庄乡。被执行人王玉锋,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执行人王守红,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同上。系王玉锋之妻。申请执行人刘化斌与被执行人王玉锋、王守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解除原告刘化斌与被告王玉锋、王守红于2015年2月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王玉锋、王守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化斌购房定金112000元及购房款64000元,合计176000元及垫付诉讼费5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化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月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