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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蒋菊翠与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菊翠,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744号原告:蒋菊翠,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南浦生态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549514438。法定代表人邓双兴,职务董事长。原告蒋菊翠与被告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菊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菊翠承担。审判员  付澎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