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蒋菊翠与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菊翠,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744号原告:蒋菊翠,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南浦生态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549514438。法定代表人邓双兴,职务董事长。原告蒋菊翠与被告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菊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菊翠承担。审判员 付澎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