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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长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长民,高长爱,高长永,高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长民,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高长爱,男,汉族,1955年5月14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高长永,男,汉族,1953年8月17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高爱民,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2016)鲁1202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斌执行员 陈 峰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