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东生与陆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生,陆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099号原告刘东生,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陆秀玲,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刘东生与被告陆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秀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东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东生负担。审 判 员 刘 莉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晨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