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70巴林左旗家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振国、王舒、郭宝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左旗家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振国,王舒,郭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470号申请人:巴林左旗家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振国,地址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舒,地址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郭宝全,地址巴林左旗。巴林左旗家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振国、王舒、郭宝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2民初28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振国、王舒、郭宝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家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振国、王舒、郭宝全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振国、王舒、郭宝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家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振国、王舒、郭宝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家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魁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