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执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大秦恒源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大秦恒源地热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咸阳大秦恒源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阳大秦恒源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冻结、查封了其银行账户及车辆。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于2017年6月12日达成和解:1.截止和解日,执行标的为1189592.5元。其中本金110万元;利息2434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52552.5元(110万元×1.75元/天×273天);诉讼费12700元。2.申请执行人同意以98万元结案,其余未执行部分自愿放弃。3.上述款项须于2017年6月16日前给付,否则按原判决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时将98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民终15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解除对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陕DHW0**号小轿车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