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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和金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金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金涛,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9日转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金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金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和金涛的母亲赵诗云家的玉米地里的玉米被人损坏,赵诗云在商丘市梁园区观堂乡王起山庄村民赵某2家附近叫骂,两家因此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和金涛用拳头将赵某2鼻子、嘴部打伤。经鉴定,赵某2损伤致右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多发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赵某2口唇部全层裂创已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和金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和金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和金涛的母亲赵诗云家的玉米地里的玉米被人损坏,赵诗云在商丘市梁园区观堂乡王起山庄村民赵某2家附近叫骂,两家因此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和金涛用拳头将赵某2鼻子、嘴部打伤。经鉴定,赵某2损伤致右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多发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赵某2口唇部全层裂创已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和金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和金涛的供述、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证人赵某1等多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和金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和金涛能投案自首,坦白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和金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