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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努尔艾合麦提·依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艾合麦提•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51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依明,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维吾尔族,文盲,公民身份号码×××,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羁押,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依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子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依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依明在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趁被害人李某不备,扒窃其放在外衣口袋内的华为P964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57元。二、2016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依明在本市朝阳区北四环辅路惠新东桥附近,趁被害人许某不备,扒窃其放在外衣口袋内的三星牌G7108V型8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4元。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依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物品均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依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依明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许某的陈述,证人吐某、孙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说明,涉案物品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依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依明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依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考虑到其曾因盗窃被判处过刑罚,不思悔改再犯本罪,本院在量刑时酌予体现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努尔艾合麦提•依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姜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