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8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83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75000元(含执行费10767元),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