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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邝建与宜章华华门窗制作中心、邝荣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建,宜章华华门窗制作中心,邝荣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669号原告邝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政,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章县玉溪镇寿福村**组,系原告邝建继父。身份证号码:4328241965********。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孝林,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章华华门窗制作中心。经营者邝荣华。被告邝荣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东,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邝建与被告宜章华华门窗制作中心、邝荣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其还要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原告邝建负担。审 判 长  吴秀兰人民陪审员  李尚德人民陪审员  王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志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