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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李敬仁脱逃罪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敬仁

案由

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929号罪犯李敬仁,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合高新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敬仁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敬仁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敬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敬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敬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敬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