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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节能锅炉厂与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亿利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节能锅炉厂,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亿利城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节能锅炉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高金城。被执行人: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熊茂林。被执行人: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亿利城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节能锅炉厂与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亿利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腾龙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亿利城项目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郝立群审判员  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院夏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