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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润合、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合,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张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张润合,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拱墅区。被执行人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古墩路413号201。现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38号华鸿大厦A座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6089139。法定代表人张弦。被执行人张弦,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杭仲调字1140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润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25733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46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225039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