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8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佳特惠食品经营部、佛山市顺德区庆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佳特惠食品经营部,佛山市顺德区庆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惠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790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佳特惠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府又居委会红英路100号之府又市场1号铺。经营者:郑其中,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庆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桂中路庆晟商厦二层。法定代表人:王邦全。被申请人:陈惠霜,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佳特惠食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庆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惠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3380.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庆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惠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3380.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 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洁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