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崔志帅与李志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志帅,李志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财保8号申请人:崔志帅,男,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双,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被申请人:李志钢,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崔志帅与被申请人李志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崔志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志钢所有的×××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及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崔志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钢所有的×××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及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娟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惠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