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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与任龙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任龙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35号原告吉林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崔志强。被告任龙军,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与被告任龙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