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住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住姚安县栋川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做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二、由杨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归还张某某借款33000元及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3960元,若逾期不履行,按借款本金33000元支付月利率2%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30元,由杨某某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期),本院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杨某某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现下落不明且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释明本案实际情况后,其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5执2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法定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清明审判员 徐国江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发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