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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何金鑫、何俊杰等与李武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鑫,何俊杰,王某某,胡荣明,周光碧,李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金鑫,女,199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何俊杰,男,199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暨申请执行人史明忠,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胡荣明,男,194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周光碧,女,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李武忠,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何金鑫、何俊杰、王某某、史明忠、胡荣明、周光碧与李武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金鑫、何俊杰、王某某、史明忠、胡荣明、周光碧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经双方调解,已兑现部分案款,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740827元,执行费9689元,已和解兑现3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6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