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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共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共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富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共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共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1961号原告深州市富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宋炎珍。委托代理人韩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共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法定代表人唐玉琴。被告深圳市共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梁斯琪。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州市富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共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共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    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银海莹(兼) 搜索“”